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程序是什么样的
导读:
劳动争议仲裁的开庭流程:先由仲裁庭通知当事人开庭事宜;然后当事人来参与庭审,由仲裁庭调查出庭人员的信息,说明仲裁庭的纪律;再主持仲裁,由各当事人陈述、辩论和质证;最后进行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及时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1.通知当事人开庭日期
仲裁庭应当在确定开庭日期后,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2.延期开庭
延期开庭的请求应当在仲裁庭告知其开庭日期后且开庭三日前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法律快车提醒您,劳动仲裁开庭不是在法院。劳动仲裁开庭是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举行的。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从事仲裁活动的私人组织。其与任何其他部门和仲裁组织没有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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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需要开庭审理的,仲裁庭一般是会在开庭前五天的时间,将开庭日期、地点等通知当事人的。劳动仲裁立案需要的材料包括了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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