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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有哪些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7-15 14:12:52 人浏览

导读: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规定是伤残等级不同,评定标准也会有所不同。在司法实践当中,如果当事人有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意识消失等情形时,会被鉴定为一级伤残。

  一、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有哪些规定

  1.一级伤残: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二级伤残: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三级伤残: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4.四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 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五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6.六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7.七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 社会交往降低。

  8.八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远距离流动受限;

  (3) 断续工作;

  (4) 社会交往受约束。

  9.九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10.十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二、伤情鉴定与伤残鉴定有何不同

  1.确定的时间不同

  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如果错过时间等伤势好转就无法进行鉴定,而伤伤残鉴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病人身体状况比较稳定以后进行,伤者体内有固定物的需取出固定物。

  2.提出鉴定的机关不同

  伤情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提出,伤残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或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而发生,如果当事人要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提出申请鉴定比较妥当。

  3.目的不同

  伤残鉴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伤残鉴定的等级直接影响到鉴定的结果。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鉴于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评定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

  4.等级划分不同

  伤残鉴定根据对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影响的程度划分为1至10级。法律快车提醒您,伤情鉴定则根据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三、伤残鉴定走什么流程

  伤残鉴定流程如下:

  1.由办案单位出具的委托伤残鉴定的委托信或委托书,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

  2.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鉴定机构受理后,被鉴定者到受委托的鉴定单位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

  4.在一个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鉴定单位需要作出鉴定的结果,制作鉴定书,然后由被鉴定人或者是办案单位将相应的鉴定书取走,鉴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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