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中的债权人会议的职能有哪些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大会。
法律快车提醒您,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法律快车提醒您,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2.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3.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4.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5.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6.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
7.根据讨论情况,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记明笔录。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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