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宣布破产流程
导读: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当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企业行为。
企业破产按照以下流程处理:
1.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法院裁定受理;
3.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以及进行债权确认;
4.召开债权人会议;
5.法院宣告企业破产;
6.进行财产清算;
7.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8.企业进行注销登记。
公司宣布破产的条件如下:
1.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
2.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3.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4.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5.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企业破产以后,应当在15日内成立的企业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人员组成的清算组,对该破产企业进行清算。法律快车提醒您,破产财产由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管的全部财产,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及其他财产组成,具体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目前还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付职工的其他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进行分配。企业破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但如果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后一年内查出破产企业有实施无效行为的隐匿财产的,仍可由人民法院追回并补充分配给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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