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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措施是由谁决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9-01 00:39:32 人浏览

导读:

留置措施是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一、留置措施是由谁决定

  留置措施是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41条的规定,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备案。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二、留置措施采用的条件是什么

  采取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如下:

  1.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2.只掌握了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和依据,仍需进一步调查;

  3.满足法定情形之一,如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等。

  三、留置的时间是多长

  法律快车提醒您,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也就是说,监察机关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三个月的上限是固定的。特殊情况下,留置期限可以延长一次,延长的时间也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留置措施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而且延长留置期限审批程序十分严格,省级及以下监察机关延长留置期限的,除了经本级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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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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