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离婚要什么条件
导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如果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离婚起诉一般在六个月内会判离。
1.简易程序审理的3个月内结案。
2.普通程序审理的6个月内结案,案情特别复杂的,可向本院院长申请延长6个月,再不能审结的,再向上级法院申请延长6个月,期内必须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法律快车提醒您,离婚判决书包括以下内容:
1.原告及被告的基本信息;
2.代理人信息;
3.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4.婚姻状态;
5.法律依据;
6.判决结果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4.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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