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拆迁安置房过渡费有哪些标准和规定
导读:
法律规定拆迁安置房过渡费有的标准和规定需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的状况、还有就是根据当地的租房的标准来确定的。房屋拆迁过渡费的标准是:
1.如果是住宅房屋,逾期不足6个月时,按月增加0.5倍补助费;逾期时间在6个月至1年的,按月增加1倍补助费用;超过1年的,按月增加2倍补助费;
2.如果是生产、经营用房,则按拆迁协议或评估机构的标准照发;如逾期超过一年,则每年加发一次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安置房买卖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看具体情况定。法律对安置费的发放时间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具体的发放时间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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