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导读:
解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祖适应,即根据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以及犯罪人主观恶性的程度,决定刑罚的轻重。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世界各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中普遍接受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在刑法各项基本原则中处于首要地位的核心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犯罪构成中的罪责刑关系是: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是刑事否定评价的三重环节。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无犯罪即无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犯罪的必然后果,又是刑罚的必备前提,无刑事责任即无刑罚;刑罚是刑事责任最基本、最重要的实现方式,并通过刑事责任这一中介环节调谐与犯罪相对应。
引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