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受理范围是什么
导读:
1.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的争议;
2.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高校毕业生进入有关部门确定的见习单位见习而与所在单位发生的争议;
3.依法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与该组织发生的争议;
4.破产清算组与其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
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办理退休手续所涉及的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7.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数额等属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范围发生的争议;
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致残)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待遇等发生的争议;
8.其他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的。
法律快车提醒您,对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必须首先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当事人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了劳动仲裁,但是仲裁委员会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规定是: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2.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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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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