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哪些人不能做证人
导读: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不能成为证人,因为它们不能像自然人一样感知案件事实,无法享有证人的诉讼权利或者承担证人的诉讼义务。
法律上是允许证人不出庭作证的,但必须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法律快车提醒您,证人不用作证条件有以下几点: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权。
2.陈述权。
3.控告权。
4.人身自由权。
5.要求保密权。
6.请求保障人身安全的权利。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证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7.请求补偿费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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