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导读:
根据诈骗数额,在下列犯罪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达6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诈骗数额达2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诈骗数额达6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诈骗数额达5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构成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在五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每增加六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四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律快车提醒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但该情形已却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且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点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灾区、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意料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诈骗次数达二次以上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确因生活所迫、治病急需而诈骗的;
(2)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不可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构成诈骗罪的具体要件包括:
1.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
2.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通过正规途径获得的钱财,国家是允许并且支持的,但是通过非正规进行交易买卖或者是诈骗,这种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处分以及要罚款,那么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到底是什么呢?接下来
大家在生活当中其实诈骗的情况经常发生,不同的是有些人被诈骗了钱财,有些人比较谨慎而没有被骗,如果自己遇到了诈骗分子的话,一定要及时报警,这样才有可能追回犯罪分子
诈骗犯已抓到了一般需要五个月左右时间退赃。一般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到将其所得赃款退还给被害人的时间为五个月,其中如果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将赃款予以挥霍的,也不影响其诈
相关栏目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