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指的是什么
导读: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指的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广泛诉讼权利,但是在实践中被害人的这些权利往往存在着被忽视的现象。
1.在侦查阶段,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
2.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向上级检察院提出复查;
3.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之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有权申请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回避;
5.有权参加法庭审判,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法庭上出示或宣读的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可以发表意见;
6.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7.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8.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
9.有权对已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诉;
10.对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依法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有权自行和解、法院组织下调解、撤诉;
11.对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提起自诉。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
法律快车提醒,刑事案件的基本特点:
1.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
2.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
3.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
4.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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