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是去法院起诉吗
导读:
起诉是去法院起诉。民事诉讼必须由原告主动提起,如果当事人不提起诉讼,法院就不予理会,不主动地加以干预,也就是不告不理,民不告官不管。原告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就是说必须是为自己的权益而参加诉讼,如果是为别人的权益而参加诉讼,则不属于原告。
法律快车提醒,起诉的方式有两种,书面方式和口头方式,主要以书面方式为主,即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起诉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录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同时起诉应符合以下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诉讼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性:
1.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
2.公权性,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
3.程序性,对常规的、反复发生的决策问题,制定出一个例行的程序,使决策有章可循的决策方式;
4.特定性,民事诉讼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它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5.自由性;
6.规范性与正当性。
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不调解的情况下,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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