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范围
导读:
以下为刑事被害人的范围:
1.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
3.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4.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反诉人,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因此而参加刑事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
公诉案件,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具体权利如下:
1.在侦查阶段,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
2.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向上级检察院提出复查;
3.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之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有权申请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回避;
5.有权参加法庭审判,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法庭上出示或宣读的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可以发表意见;
6.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7.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8.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
9.有权对已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诉;
10.对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依法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有权自行和解、法院组织下调解、撤诉;
11.对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提起自诉。
刑事案件法院在受理后二个月到三个月判决。有法定延长情形的,可以再延长三个月。法律快车提醒您,诉讼程序是法律规定的解决案件争讼的步骤和方法。司法机关及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分阶段有连贯地进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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