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的类型有哪些
导读:
常见的民事纠纷有以下:
1.因财产权而发生的纠纷,大多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发生的纠纷;
2.因买卖、租赁、借贷、赠与、典当等合同行为而发生的纠纷,以及继承遗产所引起的纠纷;
3.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所发生的债务纠纷以及损坏财产而引起的赔偿纠纷。如捡到别人丢失的财物不还,帮不在家的邻居修缮要倒塌的房屋等;
4.因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引起的纠纷。主要指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和肖像权;
5.因侵害公民的发明权、著作权(版权)而引起的纠纷;
6.婚姻家庭引起的纠纷,主要有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纠纷,赡养、抚育、抚养纠纷;
7.因经济合同、企业劳动用工、企业承包、土地承包、乡邻权等引起的纠纷;
8.法律规定的或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民事案件。只要遇到这其中的任何一项纠纷,都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法律规定,证据有以下七种:
1.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待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合同、票据、电报、文凭、书信等,书证应提交原件,如有困难,可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非原件书证,应提供原件线索或印证材料。
2.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物证也应提交原物。如有困难,可提交复制品。
3.视听资料。指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录音带、录像带以及从电子计算机中提取的资料。
4.证人证言。指知道案件中有关情况的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案情的如实陈述。
5.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6.鉴定结论。指人民法院指定鉴定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检验、鉴别、判断作出的科学结论。如医学鉴定、文书鉴定等。
7.勘验笔录。指勘验人员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或者物证,进行现场勘查、检验、测量、绘图、拍照,并将情况和结果如实地记录下来而制作的书面材料。
勘验人员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单位派人参加,所作勘验笔录应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民事诉讼要符合以下条件:
1.起诉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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