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开除员工
导读:
可以开除员工的情形如下:
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4.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5.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 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6.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单位开除员工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法律快车提醒您,这种情况一般是劳动者无过错,但是却不能胜任现在的工作的,此时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劳动者存在过错的,则无需提前三十天通知。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单位开除员工写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员工的姓名、工作岗位;日常的工作情况;辞退的原因;辞退的时间;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公司的盖章等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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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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