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哪些内容
导读:
1.利息
首先,借款要收取利息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利率标准。利率标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保护。其次,利息不能并入本金计算复利,也不能在借款时预先将利息在本金中扣除。
如果合同中没有写明利率标准,出借人与借款人对此发生争议,一般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款项交付
借款一般通过现金直接交付或银行支付两种形式交付,需要在合同中写明。建议采用银行支付形式,以保留支付的凭据。小额借款可以用现金直接交付,但应当要求借款方开具收条,或者在合同中写明签订合同即确认已收到款项,不再另开收条。
在有的借贷案件中,出借方虽然提供了借款合同,但是借款方否认收到了借款,而双方在交付时又没有开具收条,就会出现无法收回借款的风险。
同样,在另一些借贷案件中,出借方提供了汇款凭证,但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方就声称此款是赠与而非借款,而出借方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是借款,最终也未能顺利收回借款。
3.还款期限
写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款如果到期不能收回,应在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或发函催告,否则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再保护。
没有写明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偿还。但在发出要求何时偿还的通知之后到期不能收回的,也应该在两年之内提起诉讼或再次发函催告,以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4.管辖法院
如果在借款合同中,按照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原则,就有可能出现出借人千里迢迢到借款人住所地去打官司的情况,非常费时费力,因此在借款合同的最后,一定要约定一个对于出借人而言很方便的管辖法院。
看具体情况定,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另有约定,在借款到期之前,贷款人(出借人)是不得要求提前归还借款的,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签订借款合同时,借贷双方会对还款方式进行约定。法律快车提醒您,常见的还款方式有“等额本息法”、“等额本金法”。“等额本息法”是把贷款的金额和利息总额加总,平均分摊到还款期的每个月中,作为还款人每个月还款的本息金额。随着时间推移,还款人每个月还款金额中本金比重逐渐增多,利息比重逐渐减少;“等额本金法”则是将贷款的本金分摊到还款期的每个月中,再加上次交易日到本次还款日的利息,作为还款人每月还款的本息金额,每月都会有差别的,比起“等额本息法”,这种方法总的利率支出较低。但前期支出的本息较多,还款负担逐月递减。除了这两种还款方式外,还有一次性还本付息、按期付息还本等。当然,借贷双方还可以约定为其他的还款方式,无须受限于这几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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