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由谁提起审理
导读:
刑事诉讼由民检察院来起诉,但审理是由人民法院作出。一般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如果是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有: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4.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5.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6.审判公开原则。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8.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9.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10.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刑事诉讼在七日以内立案有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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