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与同居如何区分
导读:
事实婚姻与同居的区分是事实婚姻关系中,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而同居关系中,双方一般以恋人关系共同生活,或者并不对外宣告双方的关系。如果双方已经共同育有子女,则一般认定为双方存在事实婚姻,而非仅是同居关系。
1.实质要件。男女双方未经依法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产生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
3.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自愿同居、非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拿着身份证、户口本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即可。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法律快车提醒您,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