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导读: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存在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行为的;
2.被执行人存在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行为的;
3.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1.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并且人民法院通过审查。
法律快车提醒您,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等其他法定情形,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失信被执行人解除的期限是失信人员有纳入期的,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解除。没有纳入期限的,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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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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