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原则怎样适用
导读: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如下:
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2.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3.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医疗机构的无过错责任情形如下: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无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如下:
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2.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法律快车提醒您,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
3.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不必过错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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