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夫妻债务 > 哪些不属于夫妻债务

哪些不属于夫妻债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0-08 00:39:44 人浏览

导读:

不属于夫妻债务的情形有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承担的债务、未经过一方追认的债务等。夫妻债务可以做公证的,公证过的夫妻债务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一、哪些不属于夫妻债务

  以下不属于夫妻债务:

  1.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2.夫妻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下,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

  3.一方的婚前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债务可以做公证吗

  夫妻债务可以去做公证。法律快车提示您,对于债务公证的作出,公证机构难以审查债务的公正性,因此每个地方的政策标准不一,如果夫妻要去做债务公证,可以事先咨询公证机构。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对于债务偿还不足的,可以由双方协议偿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有哪些

  1.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清偿,还规定了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由此,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也有平等的清偿权,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约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而后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清偿一方向另一方追讨。

  2.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3.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

  4.坚持男女平等与保护妇女利益相结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的原则。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相关文书下载
限时特惠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