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超市摔倒超市是有责任吗
导读:
消费者在超市摔倒超市不一定有责任。超市经营者未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超市承担侵权责任;因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客人摔倒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超市有证据证明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顾客因为自己原因摔倒的,则超市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超市摔倒受伤一般不算工伤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超市摔伤的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赔偿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以及其他合理费用。法律快车提示您,超市属公共服务场所,其对超市内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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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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