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规定
导读:
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规定是自变更登记之时生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作出转让股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变更章程的行为,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即股权未经依法登记,不发生变更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转让协议公证有效力的。但是一般不需要的,但出现以下情况时,一般会采取公证来防范风险:
1.转让双方对有关事项存疑时(如对转让比例、转让出资时限等);
2.当事人一方不到亲自到场签约委托他人代办时;
3.双方认为有必要公证时;
4.立据公证为其他用途时;股权转让协议进行公证,是对该协议法律效力的加强,具有能够直接证明所公证行为的合法性,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及合法的效力。如果新旧股东因股权转让事项发生纠纷,经过公证的协议具有效力优先性。
法律快车提醒您,办理股权转让所需资料:《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股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引用法条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
相关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