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行为和无权代理行为有什么差别
导读:
无权处分行为和无权代理行为的差别是无权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才有效。如果不被追认的,则代理行为无效。而无权处分中,只要受让人是善意取得的,则处分行为有效,不需要所有权人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权代理订立合同不一定有效,属于合同效力待定。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善意相对人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请求赔偿。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权处分能善意取得。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但是对合同标的进行处分的行为。如果合同转为无效,而第三人为善意的,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可以主张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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