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成立流程
导读:
融资租赁公司成立流程是:
1.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2.向银监会申请批准;
3.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规定文件;
4.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法律快车提醒您,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经过银监会的批准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基本操作流程如下:
1.租赁公司与销售商签订购销合同,购买租赁物;
2.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该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
3.租赁公司向银行提出保理融资业务申请,银行审批同意后双方签订保理业务协议;
4.租赁公司向银行提供融资租赁合同、发票、运输单据等相关材料,银行根据协议审查应收租金能够办理保理业务的范围和条件;
5.租赁公司与银行办理应收租金转让手续,向承租人发出书面《应收租金转让通知书》并取得回执;
6.银行根据约定的融资比率向租赁公司发放融资款项;
7.承租人按约分期支付租金给银行,租赁公司提供发票,通过银行给承租人;
8.银行收妥利息款后,应扣除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将保理余款支付给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一般的租赁合同,在一般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以后,返还租赁物是承租人不可选择的义务,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却可对租赁物的归属有选择权,承租人可支付一定的价格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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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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