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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8-15 01:49:49 人浏览

导读: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有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支持起诉原则、检查监督原则等。民事诉讼主体包括审判机关、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有哪些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如下:

  1.当事人诉讼平等原则;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3.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4.辩论原则;

  5.处分原则;

  6.检查监督原则;

  7.支持起诉原则。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民事诉讼主体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

  1.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

  2.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

  3.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

  三、我国民事诉讼法审理期限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一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审限一般是立案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一审简易程序的审限是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二审程序的审限则一般是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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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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