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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8-10 00:28:55 人浏览

导读: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有该案件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有异议的,应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的期限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有该案件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有异议的,应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的期限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提起执行异议

  一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有该案件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执行异议之诉的期限

  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是否停止执行

  异议之诉并不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执行机构可依法开展工作。审理中如发现案外人确实存在足以阻却执行的权利的,可以先行作出中止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裁定,并将裁定送达执行机构,以使执行机构能够依法停止执行程序。我国法律对于公民的这些权利规定的还是比较足的,公民有足够的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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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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