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院领养孩子流程
导读:
福利院领养孩子流程是需要向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等待工作人员的审查和办理收养的公证手续。领养小孩的条件是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的疾病等。
福利院领养孩子流程如下: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1.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收养人应该同时具备的领养条件为: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领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领养小孩,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领养手续在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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