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宣告程序
导读:
婚姻无效宣告程序是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发现无效情形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认定婚姻关系无效,法院依法受理,确认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的,依法宣告婚姻无效。
婚姻无效宣告程序: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发现无效情形,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认定婚姻关系无效;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依法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认定无效婚姻的情形: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无效的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提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间不受限制,当事人可以在取得结婚登记后的任何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对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或者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法律快车提醒您,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明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引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