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证人与鉴定人的区别
导读:
专家证人与鉴定人的区别在于两者的资格条件不同、替代不同、回避不同、发表意见不同、出庭义务不同等。鉴定人在鉴定中应当遵守的规定有独立作出鉴定、提出鉴定意见。
专家证人与鉴定人的区别如下:
1.在资格条件上,鉴定人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必须具备相关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而证人的资格要求只是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正确表达的能力,即使证人有生理缺陷和精神缺陷或者年幼,均可出庭作证。
2.在可否替代上,证人是就其亲身感受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证的人。而鉴定人并非由案件事实所决定,其从事鉴定活动是受法院指派或聘请,因此,鉴定人是可以替换的。
3.在能否回避上,证人不得以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回避,而鉴定人如果有回避事由,必须执行回避的规定。
4.在询问规则上,对证人的询问应遵循个别和隔离的原则,证人不能了解案情;而鉴定人可以了解案情,对疑难复杂情况,可以由多个鉴定人相互商量形成最终的鉴定结论。
5.在发表的意见上,证人只能就其所知悉的案件事实陈述意见,而不能发表自己根据这些事实得出的结论和意见。但是鉴定人作为专家不受此项意见规则的限制。
6.在出庭义务上,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普遍性的诉讼义务,一般不能拒绝,而鉴定人有正当的理由,可以拒绝接受法庭的指派或聘请,可以不出庭接受质证而只提供书面鉴定意见。
1.鉴定人应当独立作出鉴定;
2.鉴定人应当提出鉴定意见。法律快车提醒您,鉴定人在完成鉴定工作后,应当依照法律的要求,向委托单位提出由本人签名的书面鉴定意见;
3.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意见上签名。对不同的鉴定意见,也应当在鉴定意见中予以注明,并由该鉴定人签名。
鉴定人的由法院院长、检察长、公安局长决定的。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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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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