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导读:
不安抗辩权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在于前提条件不同、行使权利主体不同、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和时间要件不同。不安抗辩权的抗辩理由包括后履行方丧失商业信誉等。
不安抗辩权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如下:
1.前提条件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
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而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预期违约。
3.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根据是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而预期违约所依据的理由是一方声明不履约以及债务人在准备履约过程中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约。
4.时间要件不同
不安抗辩权的抗辩理由有:
1.后履行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后履行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后履行方丧失商业信誉;
4.后履行方存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是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法律快车提醒您,例如:后给付义务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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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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