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拘捕人正常流程
导读:
警察拘捕人正常流程是需要填写拘留报告、说明拘留理由,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即可出示拘留证等。拘捕和逮捕的区别有执行地点不同、决定机关不同和羁押期限不同。
警察拘捕人正常流程如下:
1.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填写《拘留报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理由,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并出具拘留证;
2.检察机关拘留嫌疑人,由调查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决定,然后送公安机关执行;
3.公安机关拘留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拘留证书,并宣布拘留;
4.被拘留人被责令在拘留证上签字或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当注明;
5.必要时,拘留人员可以依法使用警察武器。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者先拘留后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
1.执行地点不同。刑事拘留的执行地点在拘留所,而逮捕的执行地点在看守所。
2.决定机关不同。刑事拘留的决定机关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逮捕的决定机关是检察院和法院。
3.羁押期限不同。刑事拘留最长只能羁押三十七天,而逮捕后的羁押期最长可以达到三个月。
公安拘捕时间是一般来说是三日左右,如果情节复杂一点的,可以延长到7日,一般来说是不超过两个月的,如果案情复杂,在期限届满还不能侦破案件的,可以申请延长一个月。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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