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鉴定机构有哪些
导读:
1.交通事故鉴定是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在解决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时,指派或委托具备专业资格的技术人员或鉴定机构进行的一种调查活动。
2.这些鉴定包括但不限于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车辆类鉴定、道路鉴定、事故成因鉴定以及财产损失评估等。
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道路划定》和公安部《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治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交通事故的鉴定应实行专业化,对于涉及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鉴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指派或委托具备专业资格的技术人员或鉴定机构进行。
4.为了使交通事故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可以依法成立专门机构,主要承担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工作。
5.为了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伤残评定、车辆评估、司法精神病鉴定等任务可以由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来承担。
6.这些具备资格的鉴定、评估机构需要向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进行存案,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对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公布。
7.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办案单位可以向当事人介绍这些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1.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备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进行评价和确定的过程。
2.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导致伤残的,应在治疗终结后,由具备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评定。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或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3.鉴定工作应在二十日内完成;如需延期,需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日。若鉴定周期超过规定时限,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4.鉴定机构在完成检验、鉴定、评估后,应出具书面结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和机构负责人签名、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检验、鉴定结果后,应在二日内将结论复印件交予当事人。
5.若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6.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另行指派或委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或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7.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若存在异议,当事人可在接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8.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申请次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初次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9.交通事故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明确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害,以便对事故进行进一步处理,包括确定事故责任、赔偿比例等。
因此,在选择交通事故鉴定机构时,应确保其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交通事故鉴定机构的选择有疑问吗?在法律快车上,您可以找到专业律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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