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能否以注册公司认缴期限未到拒绝承担责任
导读:
股东不能以注册公司认缴期限未到拒绝承担责任,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承担责任是以其出资额为限的,股东认缴的期限未到也要按照规定承担责任。
股东不能以注册公司认缴期限未到拒绝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规定,原则上要求公司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为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让股东可以安全地投入到生产经营中去。但是,公司有限责任制度,不应该成为股东逃避责任的保护伞。如果完全固守认缴制的股东一直要等到承诺的期限届满才负有缴纳出资的义务,则可能会让负债累累的股东悠闲自得地待在公司有限责任的保护伞下,使债权人的利益受损。这种只让股东享受认缴制的利益(延期缴纳出资期限),而不承担相应风险和责任的结局,不符合《公司法》修订时设立资本认缴制的初衷。
根据现行公司法可以得知并没有特别规定认缴期限。目前我国公司的注册资金以及认缴时间均可以由公司股东自行约定,但公司股东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以免影响公司业务的开展。法律快车提醒您,若有股东未能在约定期限足额出资,除了应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向其他履行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如果公司不打算继续经营,可以直接注销或者转让。
2.可以通过修改章程,延长出资期限;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才行。
3.找朋友帮忙,把注册资金实缴了。
4.未能及时出资的股东由其他股东代缴或者转让股份。
5.去工商局办理减资变更,可以缩小注册资金吧。
引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