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纳税起征点
导读:
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起征点包括:
1. 按次纳增值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2. 按期纳增值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千元;
3. 按次纳增值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4. 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5千元;
5. 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3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个体工商户也应当依法纳税,纳税的方式: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查账征收的税款、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征收中的一种方式予以缴纳。且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