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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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2-08-02
13: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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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理由:1、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因为严重失职或行为违反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什么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理由:1、
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因为严重失职或行为违反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什么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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