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刑事诉讼法 > 监视居住的决定由谁做出

监视居住的决定由谁做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8-02 21:31:14 人浏览

导读:

根据法律规定,监视居住的决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由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的决定由谁做出

根据法律规定,监视居住的决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由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监视居住的决定由谁做出

监视居住的决定由谁做出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