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的处罚
导读:
违约行为一旦发生,继续履行成为可能的首选责任形式。继续履行,亦称强制实际履行,意味着违约方须按照合同规定继续完成其义务。
这一责任形式的特征包括:
1.其独立性,即违约已经发生且法的强制介入;
2.其内容与一般履行相同,即遵循合同约定的标的和履行义务;
3.其条件性,即只有守约方请求时方可启动。
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而非金钱债务则有条件适用,其中包括履行不能、强制履行不适用或费用过高以及守约方未在合理期限内请求履行等情形。
当合同履行不当时,补救措施成为纠正手段。补救措施旨在矫正不适当履行(如质量不合格),以消除履行缺陷。
这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等,其适用性依据当事人约定或相关法律条文确定。
《民法典》第111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均对补救措施的类型作出规定。
确定补救措施时,应考虑标的物性质和损失大小,并且受害方有选择权,但选定的补救方式应当合理。
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的核心,它要求违约方以金钱形式弥补守约方损失。其特点包括:
1.赔偿损失是主要的违约责任形式,以金钱为主;
2.仅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3.责任范围和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
法定损害赔偿遵循完全赔偿原则、合理预见规则和减轻损失规则。约定损害赔偿则是双方预先约定的违约金或计算方法。
违约金是违约方支付的金钱或财物,具有法定和约定之分,以及惩罚性和补偿性之别。若违约金过高或低于实际损失,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调整。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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