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离婚能分一半吗
导读:
1.在考虑离婚时住房公积金的分割问题时,首先需要明确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才可以进行分割。
2.如果夫妻双方使用公积金购买了房屋,那么该房屋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4.但民法典进一步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积蓄、单位资助、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实际上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如无相反约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住房公积金时,需要严格区分公积金款项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后。
离婚时能分割的只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由于离婚并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事由,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计算出总额后,经过折抵,一方直接给对方以货币补偿。
具体的折价补偿法如下:
1.双方名下均缴存有公积金,当事人协议离婚时:
(1)计算各自名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公积金余额,以差价按分割比例确定补偿金额。
(2)可约定各自名下公积金余额归各自所有,同时明确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差价补偿款的方式与时间。
2.一方名下缴存公积金,当事人协议离婚时:
(1)计算婚内积累的公积金余额,按照分割比例确定补偿金额。
(2)可明确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折价补偿款的方式与时间.
(3)该支付义务履行完毕时,公积金归名义缴存一方所有。
3.在离婚诉讼时:当事人应明确提出具体的替代补偿的诉讼请求,并说明依据与理由。如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属性与条例中公积金提取事由中并不包括离婚(婚姻关系变动)这一情形。
在进行公积金分割时,存在一些常见的误区需要避免。
1.不应罔顾规则,直接涉及对另一方公积金的提取与支取时间,这可能导致与条例规定的提取情形不符的冲突。实践中,出现了因离婚协议约定不明确或裁判文书执行受阻的案例。
2.不应回避重点,只确定归属问题而不涉及交割、变现的后续规则,这样的分割方案缺乏现实作用。
3.从分割的现实目的而言,对共有财产的交割或变现才是离婚事务的最终归途。因此,在离婚时,对住房公积金的分割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保分割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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