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理由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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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2-08-05
15: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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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出租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理由有: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租金。
出租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理由有什么
出租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理由有: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租金。
出租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理由有什么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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