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赘女婿分割财产如何分割
导读:
入赘女婿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与一般夫妻并无太大差异。
1.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或口头约定,并且双方无争议,那么应按照约定进行处理。规避法律的约定是无效的。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对于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如果结婚时间超过10年,这部分费用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分割财产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也可以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对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应归个人所有。
夫妻财产分配的主要依据是《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1.在离婚时,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一般应平均分配。
2.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3.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如果发现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这部分财产应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
1.如果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2.对于夫妻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的情况,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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