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所有人是否为交通事故赔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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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2-08-06
17: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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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机动车所有人是交通事故赔偿主体。但如果机动车所有权人在非自愿情况下(例如,机动车被抢劫、盗窃等情况),失去机动车控制权的,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是否为交通事故赔偿主体
机动车所有人是交通事故赔偿主体。但如果机动车所有权人在非自愿情况下(例如,机动车被抢劫、盗窃等情况),失去机动车控制权的,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是否为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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