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在广东可以起诉离婚吗
导读:
在广东,外地人起诉离婚的可能性主要取决于他们在广东的居住情况。
1.如果外地人在广东生活居住已经超过一年,那么他们有权在广东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如果被起诉人已经离开广东超过一年,那么起诉人应当到被起诉人现在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
因此,外地人在广东起诉离婚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具体能否起诉,还需根据他们的居住情况来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主要依据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来确定。
2.被告的住所地指的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则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3.当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该地的法院将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这一原则在离婚案件中同样适用,即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通常根据夫妻双方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来确定。
1.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果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那么应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些规定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有助于确定适当的管辖法院,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如果一对夫妻中,男方户口在广东省A地,女方户口在福建省B地,他们结婚后男方认为感情已破裂,拟向法院起诉离婚。根据具体情况,有权管辖的法院可能会有所不同:
1.如果男方一直在A地居住,而女方因结婚离开B地超过一年,与男方共同在A地生活,那么A地法院将有管辖权,B地法院则无管辖权。
2.如果男方一直在A地居住,而女方因结婚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与男方共同在A地生活,那么B地法院将有管辖权,A地法院则无管辖权。
3.如果男方和女方结婚后都外出工作,男方去了C地,女方去了D地,且女方离开B地超过一年,男方离开A地也超过一年,并且女方在D地连续居住已超过一年,那么D地法院将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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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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