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之债的特定的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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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2-08-09
22: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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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选择之债的特定的方法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从数个给付中选择一个给付作为债的标的;享有选择权的人行使选择权,从而在数个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或者其他的方法。
选择之债的特定的方法有哪些
选择之债的特定的方法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从数个给付中选择一个给付作为债的标的;享有选择权的人行使选择权,从而在数个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或者其他的方法。
选择之债的特定的方法有哪些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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