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的损失谁承担,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导读:
紧急避险的损失是可以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如果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就需要自己承担损失。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是必须要有危险的事件发生、在迫不得已之下发生等。
紧急避险的损失承担情况如下:
1.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2.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3.因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如下:
1.必须有危险发生。也就是出现了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情况,如自然灾害、动物侵袭、人的行为等使合法利益面临着紧急的危险。
2.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
3.避险行为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
4.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这是避险目的正当性的条件。法律快车提醒您,法律不认可为保护非法利益而采取避险行为。
5.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是:
1.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也可以是是自然灾害等。
2.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而紧急避险则是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3.行为的限制不同。正当防卫的实行只要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紧急避险则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迫不得已而实施。
4.行为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只要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不过于悬殊即可;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5.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是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的法定义务;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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