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人资格的是什么意思,分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吗
导读:
独立法人资格是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民事权利能力的,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能够承担义务的组织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独立法人资格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就是说,分公司不能自行参加民事诉讼,它不具有法人资格。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法律快车提示: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釆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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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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