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和身份权的不同,人格权的特征有什么
导读:
人格权和身份权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两者的内容、权利性质、取得原因、利益归属以及权利期限不同。人格权的特征包括,人格权的主体属于普遍主体,权利内容具有广泛性,人格权又是基本权利。
人格权和身份权的不同包括以下几点:
1.内容的不同,人格权单指他人侵害了民事主体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荣誉权等等,是作为民事主体可以主张的侵权之债;身份权则指他人侵犯了民事主体的亲权、配偶权、监护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中的人身权,身为民事主体可以主张的侵权之债。
2.权利性质不同,人格权先于身份权,
3.取得原因不同,自然人的人格权基于出生而取得,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基于依法成立的事实而取得;身份权则是基于特定的身份而取得。
4.利益归属不同,人格权的利益只归属于权利人自身;而有些身份权如亲权更主要是为了相对人的利益。
5.权利期限不同,人格权是无期限的权利;而身份权是以特定身份的存在为其存续的前提。
人格权的特征有:
1.主体普遍性
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一般人格权仅自然人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且公民和公民之间之间一律平等。法律快车提醒您,在法学学术的现实意义上,个体人格权与群体人格权分离并缜密剖析,个人与公民的人格权概念区分和个人与法人的人格权区分,他们在实质意义上没有平等性。
2.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
3.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且被害人上述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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