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仲裁协议的种类,仲裁协议如何仲裁
导读:
无效仲裁协议的种类包括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等五种情形。仲裁的基本程序为受理、组庭、开庭审理、裁决四大步骤。
无效仲裁协议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仲裁可以按照下列流程进行:
1.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 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
2.组庭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
3.开庭审理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4.裁决
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法律快车提醒您,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仲裁协议有如下几项优点:
1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2.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3.一裁终局。即裁决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的。
4.之后的仲裁不公开审理。仲裁方式保护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更为重要的是仲裁从庭审到裁决结果的秘密性。
5.独立、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