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迟到了怎么办,承诺迟到了一定失效吗
导读:
承诺迟到了的处理方式取决于要约人,要约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该承诺,但是如果承诺迟到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并且承诺人已经为合同的订立作出了必要准备的,要约人不得拒绝。承诺迟到了不一定失效,其是否失效关键在于要约人的态度。
承诺迟到了的处理方式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分情况讨论: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承诺迟到了不一定失效,只有要约人拒绝该承诺时才失效,承诺失效的另一种情形是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主观上欲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法律快车提醒您,承诺的撤回是有条件的,即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生效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此外,如果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迟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有效: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即承诺迟到并非承诺人的主观原因导致的。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等方式作出承诺,则仍然属于一般合同订立中的承诺,而不是在订立电子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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